洛卫职健函〔2020〕7号
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洛阳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计生监督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洛阳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25日
洛阳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实施方案
(试 行)
为加强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管理,规范完善职业健康技术支撑考评和管理体系,有效提升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保障水平,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通过开展各类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活动,提升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整体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为健康洛阳建设提供有力的职业健康保障。
二、适用范围
洛阳市辖区内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的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三、工作目标
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方法,加强各类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考评与管理,对其技术服务活动实施有效管控,逐步提升全市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质量、能力和水平。
四、组织机构
依托洛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洛阳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成立洛阳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分管职业健康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科科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洛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管职业健康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具体负责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日常工作,成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质量控制、放射卫生检测评价质量控制、健康检查质量控制和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四个小组,成员分别从洛阳市职业卫生专家组中遴选。
五、加强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
在洛阳市辖区内提供职业健康技术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当在认可的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配合做好质量控制相关工作,通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及时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内容、时间、参与人员等相关信息。各县区卫生健康委不得以任何原因、理由、借口或者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阻止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在洛阳市辖区内的合法服务活动。鼓励和提倡已经在洛阳市辖区开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或有此意向的服务机构,积极与市或者所在县区的卫生健康委监管科(股)室联系,报告服务有关事项,市或者所在县区的卫生健康委监管科(股)室,应当及时将主动报告情况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相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告,并积极主动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服务和支持。市、县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开展在辖区内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的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技术质量控制考核,并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内容及方法
(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报告信息的收集和考核
1、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报告信息的收集
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8日前,将本季度在市辖区内开展的技术服务报告(包含定期检测报告、现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三同时”报告)信息汇总后,按要求格式(见附件1)上报至市指定邮箱和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主管机构。
2、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评价报告考核
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每半年不定期从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技术服务报告信息中,随机抽取10份报告(定期检测报告5份、现状评价报告2份,“三同时”报告3份,报告数量如果不足的全部选取)。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到抽取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抽取的检测评价报告全部档案(服务合同、现场调查记录、采样记录、实验室记录、内审记录、报告评审及修改记录、信息公开记录、技术服务过程影像资料等),寄(送)至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等拟定考核细则,组织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专家以盲评形式进行评比,区分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档次。
(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信息的收集和考核
1、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信息的收集
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在市辖区内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汇总后,按要求格式(见附件2)上报至市指定邮箱和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主管机构。
2、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考核
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每半年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考核活动,每次从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交的报告名单中,随机抽取5份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所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需在接到抽取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将抽取到的体检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其他有关材料),寄(送)至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依据国家职业健康检查法律法规标准等拟定考核细则,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专家以盲评形式进行评比,区分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档次。
(三)职业病诊断信息的收集和考核
1、职业病诊断信息的收集
各职业病诊断机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8日前,将本季度完成的职业病诊断信息汇总后,按照要求格式(见附件3、附件4)上报至市指定邮箱和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主管机构。
2、职业病诊断能力考核
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不定期开展职业病诊断能力考核,每次考核从各职业病诊断机构报送的诊断信息中,根据诊断类别随机抽取5份诊断资料,诊断机构应该在接到抽取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将抽取到的诊断档案寄(送)至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拟定考核细则,组织职业病诊断专家以盲评形式进行评比,区分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档次。
(四)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
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视情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采取以会代训、案例剖析、交流研讨等形式,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方面业务知识及标准的培训和能力考核,健全完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保障队伍考核管理制度,促进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保障队伍能力素质提升。
(五)社会评价考核
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每年年终,要开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社会评价考核。考核时抽取市职业健康专家、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代表、县(市、区)卫健委职业健康监管代表组成考核组,到县(市、区)召开卫健委、疾控中心、监督所(中心)职业健康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专家、企业工作人员座谈会,听取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执行标准、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过程、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的评价,组织企业职业健康工作人员对服务机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综合形成对每个服务机构的客观评价。
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综合在市辖区内提供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业务技术、社会评价等考核情况,形成对每个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量化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和不合格(60分以下),并在网上公示。发现在洛阳市辖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立即通知停止其在洛阳市辖区的服务行为,由监督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当年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服务机构,报请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领导小组批准,由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办公室以正式书面形式下达问题整改通知书,停止其在洛阳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技术服务一年,期满后经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对其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认整改到位后恢复其在市辖区内的技术服务。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延长停止技术服务的时间,直至问题彻底整改到位,方可恢复技术服务活动。
八、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是提升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能力水平,保障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的有效举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重视加强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的基础建设,加强技术支撑骨干队伍教育培训,完善内部工作体制机制和制度规定,提升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和控制能力。
二是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在市辖区内提供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要充分认清开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和控制的积极意义,主动配合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的工作,自觉加强内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强化技术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质量水平,依法依规为企业提供优质技术服务。
三是廉洁守纪,公平公正。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在开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和控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纪律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控制标准规定,科学制定考核、考评实施细则,严密组织实施管理和控制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职业健康技术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严格有序、规范高效发展。
(具体联系方式、联系人员等质控中心将出台配套措施,会及时公布)
2020年9月25日
洛卫职健函〔2020〕7号
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洛阳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计生监督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洛阳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25日
洛阳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实施方案
(试 行)
为加强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管理,规范完善职业健康技术支撑考评和管理体系,有效提升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保障水平,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通过开展各类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活动,提升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整体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为健康洛阳建设提供有力的职业健康保障。
二、适用范围
洛阳市辖区内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的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三、工作目标
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方法,加强各类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考评与管理,对其技术服务活动实施有效管控,逐步提升全市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质量、能力和水平。
四、组织机构
依托洛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洛阳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成立洛阳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分管职业健康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科科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洛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管职业健康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具体负责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日常工作,成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质量控制、放射卫生检测评价质量控制、健康检查质量控制和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四个小组,成员分别从洛阳市职业卫生专家组中遴选。
五、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登记
建立在洛阳市辖区内提供职业健康技术服务的服务机构登记制度,已经在洛阳市辖区开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或有此意向的服务机构,应主动到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办公室及所服务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分管职业健康工作的股(科)进行登记,并按照工作要求及时向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办公室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止职业健康技术服务的服务机构在洛阳市辖区内的合法服务活动。
(一)已经在洛阳开展业务的服务机构的登记
登记所需资料:寄(送)洛阳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签字,公司盖章)、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签字,公司盖章)、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法人签字,公司盖章)、所在机构洛阳市辖区技术服务负责人委托书(法人签字,公司盖章)、洛阳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等资料。
(二)有来洛阳市开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意向机构的登记
在来洛阳市开展技术服务前一个月,应主动向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办公室提交上述内容相关资料进行登记,经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办公室审核合格,告知其在辖区内进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时的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并通知各县(市、区)。
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办公室对收到的登记资料,分类建档保存,据此建立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和控制档案。
六、内容及方法
(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报告信息的收集和考核
1、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报告信息的收集
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8日前,将本季度在市辖区内开展的技术服务报告(包含定期检测报告、现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三同时”报告)信息汇总后,按要求格式(见附件1)上报至市指定邮箱和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主管机构。
2、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评价报告考核
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每半年不定期从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技术服务报告信息中,随机抽取10份报告(定期检测报告5份、现状评价报告2份,“三同时”报告3份,报告数量如果不足的全部选取)。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到抽取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抽取的检测评价报告全部档案(服务合同、现场调查记录、采样记录、实验室记录、内审记录、报告评审及修改记录、信息公开记录、技术服务过程影像资料等),寄(送)至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等拟定考核细则,组织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专家以盲评形式进行评比,区分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档次。
(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信息的收集和考核
1、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信息的收集
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在市辖区内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汇总后,按要求格式(见附件2)上报至市指定邮箱和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主管机构。
2、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考核
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每半年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考核活动,每次从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交的报告名单中,随机抽取5份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所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需在接到抽取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将抽取到的体检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其他有关材料),寄(送)至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依据国家职业健康检查法律法规标准等拟定考核细则,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专家以盲评形式进行评比,区分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档次。
(三)职业病诊断信息的收集和考核
1、职业病诊断信息的收集
各职业病诊断机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8日前,将本季度完成的职业病诊断信息汇总后,按照要求格式(见附件3、附件4)上报至市指定邮箱和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主管机构。
2、职业病诊断能力考核
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不定期开展职业病诊断能力考核,每次考核从各职业病诊断机构报送的诊断信息中,根据诊断类别随机抽取5份诊断资料,诊断机构应该在接到抽取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将抽取到的诊断档案寄(送)至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拟定考核细则,组织职业病诊断专家以盲评形式进行评比,区分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档次。
(四)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
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视情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采取以会代训、案例剖析、交流研讨等形式,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方面业务知识及标准的培训和能力考核,健全完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保障队伍考核管理制度,促进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保障队伍能力素质提升。
(五)社会评价考核
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每年年终,要开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社会评价考核。考核时抽取市职业健康专家、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代表、县(市、区)卫健委职业健康监管代表组成考核组,到县(市、区)召开卫健委、疾控中心、监督所(中心)职业健康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专家、企业工作人员座谈会,听取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执行标准、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过程、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的评价,组织企业职业健康工作人员对服务机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综合形成对每个服务机构的客观评价。
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综合在市辖区内提供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业务技术、社会评价等考核情况,形成对每个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量化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和不合格(60分以下),并在网上公示。发现在洛阳市辖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立即通知停止其在洛阳市辖区的服务行为,由监督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当年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服务机构,报请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领导小组批准,由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办公室以正式书面形式下达问题整改通知书,停止其在洛阳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技术服务一年,期满后经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对其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认整改到位后恢复其在市辖区内的技术服务。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延长停止技术服务的时间,直至问题彻底整改到位,方可恢复技术服务活动。
八、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是提升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能力水平,保障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的有效举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重视加强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的基础建设,加强技术支撑骨干队伍教育培训,完善内部工作体制机制和制度规定,提升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和控制能力。
二是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在市辖区内提供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要充分认清开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和控制的积极意义,主动配合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的工作,自觉加强内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强化技术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质量水平,依法依规为企业提供优质技术服务。
三是廉洁守纪,公平公正。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在开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和控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纪律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控制标准规定,科学制定考核、考评实施细则,严密组织实施管理和控制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职业健康技术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严格有序、规范高效发展。
(具体联系方式、联系人员等质控中心将出台配套措施,会及时公布)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
洛阳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登记表
机构名称 | |
资质证书编号 | |
资质证书有效期 | |
业务范围 (填写内容) | |
在市辖区开展的业务内容 | |
机构注册地址 | |
机构通讯地址 | |
邮 编 | |
在洛阳市派出机构所在地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移动电话 | |
洛阳市辖区派出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
单位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 洛阳市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服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公司
洛阳市辖区技术服务负责人委托书
为做好本公司在洛阳市辖区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兹委托 (身份证号:)为本公司在洛阳市辖区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负责人,代表本公司全权负责处置在洛阳市辖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过程中的一切问题。
其他未受本公司正式委托的单位和个人,本公司一律不予承认。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单位法人签字:
被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附件3
公司洛阳市辖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序 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历 | 所学专业 | 职务/职称 | 岗位 | 工作年限 | 职称格证书编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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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岗位”包括:检测技术负责人、评价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评价、检测、质量控制、卫生工程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工作年限”指从事本专业或本岗位的时间。
2、职称证书复印件附后并加盖公司公章。
附件4
年度第季度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机构检测、评价情况报告表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
序号 | 报告编号 | 报告名称 | 检测、评价种类 | 检测内容(定期检测、现状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填写) | 报告完成日期 | 所在县(市、区) | 用人单位名称 | 用人单位(建设单位)地址 | 用人单位(建设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检测、评价种类填写:年度检测,现状评价,预评,设计专篇,控评
附件5
年度第季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工作情况报告表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
序号 | 报告编号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名称 | 县(市、区) | 报告完成时间 | 有毒有害汇总表网报时间 | 体检总人数 | | 重点职业病监测人次数 | 实际上报人次数 | 疑似职业病人数 | 网报疑似 职业病人数 | 网报时间 |
上岗 | 岗中 | 离岗 |
1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6
年度第季度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情况报告表(一)
职业病诊断机构名称:
重点职业病监测病种 | 接诊 人数 | 确诊 病例数 | 转诊 病例数 | 排除例数 | 其中仅给出医学意见建议例数 | 新发 病例数 | 晋期 病例数 | 复诊 病例数 |
排除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有关,建议到相关学科就诊 | 不能排除和职业有害因素接触有关,建议复查 |
矽尘 | | | | | | | | | |
煤尘 | | | | | | | | | |
石棉 | | | | | | | | | |
炭黑 | | | | | | | | | |
石墨 | | | | | | | | | |
电焊烟尘 | | | | | | | | | |
水泥粉尘 | | | | | | | | | |
滑石粉尘 | | | | | | | | | |
云母粉尘 | | | | | | | | | |
陶土粉尘 | | | | | | | | | |
铸造粉尘 | | | | | | | | | |
铝和氧化铝粉尘 | | | | | | | | | |
其他粉尘类 | | | | | | | | | |
噪声 | | | | | | | | | |
苯 | | | | | | | | | |
铅 | | | | | | | | | |
布鲁氏菌 | | | | | | | | | |
上述未列出的职业病 | | | | | | | | | |
附件7
年度第季度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情况报告表(二)
职业病诊断机构名称:
序号 | 姓 名 | 用人单位名称 | 所在县(市、区) | 诊断名称 | 诊断类别 | 诊断日期 | 网报日期 |
新发病例 | 晋期病例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8 | | | | | | | | |
9 | | | | | | | | |
10 | | | | | | | | |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