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卫职健函〔2020〕3号
转发省卫健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
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终期评估实施
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高新区、伊滨区、龙门园区社会事务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监督局:
现将省卫健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终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你们,按照省卫健委《河南省“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终期评估实施方案》要求,省卫健委将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101号)落实情况,在单位全面自查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复核评估,总结规划实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制定“十四五”时期我市职业病防治规划和相关政策举措提供参考。《规划》落实期间,适逢机构改革和职能划转,一些正常工作、基础工作难免受到冲击和影响,为认真做好《规划》终期评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思想高度重视。各单位要借助《规划》终期评估,全面回顾梳理本辖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摸清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准确评价各项指标落实情况,清醒看待本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短板和问题,为科学制定本辖区和全市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和谋划各项工作提供有效依据和支撑。
二是成立专门组织。各县(市、区)卫健委、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要成立辖区“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终期评估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协调相关部门和安排所属疾控中心、监督中心(所)专业力量参与,对照《规划》逐项工作开展自评,填写自评表格,撰写自评报告,扎实做好评估各项工作落实。
三是进行抽查复核。省卫健委拟于8月1日至20日,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系调研组,对各地自评工作进行全面复核或抽查复核,做好迎接国家抽查复核的准备。下半年,市卫健委拟将《规划》终期评估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日常抽查调研,督促推动相关工作有效落实。
四是及时汇总上报情况。各县(市、区)、管委会要认真收集汇总各项数据(各项数据采集截止至今年6月底),按照省《<规划>实施情况自评报告参考提纲》撰写自评报告,于7月24日之前,将本辖区《<规划>指标完成情况自评表(各地政府部门及医疗机构)》、《<规划>指标完成情况自评表(用人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及信息化建设情况自评表》、《<规划>实施情况自评报告》,报送市卫健委职业健康科。
联系人:市卫健委职业健康科 王大海 13633870919
邮箱:lyzyjk2019@163.com
2020年7月10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
情况终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实施情况终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0〕42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101号)要求,为全面评估《河南省“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情况,客观评价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总结规划实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制定“十四五”时期我省职业病防治规划和相关政策举措提供参考,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河南省“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情况终期评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规划》终期评估工作。
自评报告及有关数据报表于2020年7月31日前报送我委。
联 系 人:职业健康处 葛 磊
联系电话:0371-85961080(传真)
电子邮箱:hnswjwzyjkc@163.com
2020年6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河南省“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
实施情况终期评估实施方案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101号)要求,为做好《河南省“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情况终期评估工作,提高规划评估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目的
全面评估“十三五”期间我省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情况,客观评价规划实施取得的进展成效,总结规划实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规划和相关政策举措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评估内容
(一)目标指标。对《规划》明确的涉及各地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的2020年总体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全面了解目标指标实现情况,综合分析各地区进展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影响因素。
(二)重点任务。对照《规划》要求的强化源头治理、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提升职业病防治技术水平、提高职业卫生应急能力、落实救助保障措施、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应用等9项主要任务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重点反映《规划》任务进展落实基本情况、主要举措、成效经验、问题挑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建议等。
(三)保障措施。重点评估各地区将《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进展情况。
三、评估方法与步骤
(一)组织自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填写自评表(见附件1、2、3),分别撰写市、县级自评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4),按程序报送我委。
(二)抽查复核。省直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调研组,对各地自评工作进行全面复核或抽查复核。
(三)部门评估。《规划》中涉及的其他部门,由我委发函请其提供相关评估材料。
四、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各地自评。2020年6-7月,各地按照方案要求开展自评,并于7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及有关数据表格报送我委。
(二)第二阶段:抽查复核。2020年8月1日至20日,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对各地自评工作进行全面复核或抽查复核,迎接国家复核或抽查复核。
(三)第三阶段:汇总上报。2020年8月21日至31日,根据各地自评报告、抽查复核情况和其他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省卫生健康委收集汇总情况并形成《规划》评估报告,按程序分别上报国家卫健委和省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规划》评估是准确真实反映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指导高质量编制“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订具体评估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自评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扎实推进实施。本次评估采用数据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各地应同时提供2020年底预期完成情况数据。各地要认真对照《规划》目标的完成情况,查漏补缺,采取有力举措,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突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等重点,开展监督检查,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认真总结分析,保质保量完成。各地在对《规划》目标指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进行评估基础上,全面总结《规划》实施过程中的主要做法、进展成效、工作亮点和典型经验案例,认真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影响制约因素与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实施情况自评报告。
附件:1.《规划》指标完成情况自评表(各地政府部门及医疗机构)
2.《规划》指标完成情况自评表(用人单位)
3.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及信息化建设情况自评表
4.《规划》实施情况自评报告参考提纲
附件1
《规划》指标完成情况自评表(各地政府部门及医疗机构)
序号 | 指标名称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截至6月30日) | 2020年预期完成情况 |
地方政府部门指标部分 | 1 | 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 | | | | | | |
2 | 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起数 | | | | | | |
3 | 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事故起数 | | | | | | |
4 | 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事故起数 | | | | | | |
5 | 设区的市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数量 | 应有数量 | | | | | | |
实有数量 | | | | | | |
6 | 县级行政区域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数量 | 应有数量 | | | | | | |
实有数量 | | | | | | |
7 | 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县(区)数量 | 应监测数 | | | | | | |
实监测数 | | | | | | |
8 | 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数量 | 应报告数 | | | | | | |
实报告数 | | | | | | |
9 | 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建立情况[1] | 市级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情况(1.已建、2.未建),有_______个县(市、区)建立了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
医疗机构指标部分 | 10 |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 应监测数 | | | | | | |
实监测数 | | | | | | |
备注:[1]:如已纳入其他联席会议机制,请提供相应文件复印件。
附件2
《规划》指标完成情况自评表(用人单位)
行业 | 序号 | 指标名称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截至6月30日) | 2020年预期完成情况 |
煤 矿? 非煤矿山? 冶 金? 建 材? 化 工? | 1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 应申报数 | | | | | | |
实申报数 | | | | | | |
2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情况[1] | 应检测数 | | | | | | |
实检测数 | | | | | | |
3 | 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2] | 应体检数 | | | | | | |
实体检数 | | | | | | |
4 |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 应培训数 | | | | | | |
实培训数 | | | | | | |
备注:1.煤矿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的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非煤矿山是指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冶金行业是指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建材行业是指水泥制造,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用石加工,陶瓷制品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化工行业是指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上述5个行业,每个行业填一张表,并在相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