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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使用河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0    文章来源:自拟    字体大小:【 特大

洛卫职健函〔20201号

 

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转发《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使用河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表的通知》

 

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高新区安监局和社会事务局,伊滨区、龙门园区社会事务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市属以上企业

现将《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使用河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表的通知》(豫卫监督函〔20201号)转发你们,各县(市、区)卫健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市卫健委《转发〈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建立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落实监督执法责任制,认真学习和使用《河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表》(即日起,不再使用市下发的《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执法检查表》),在2020年7月底之前,确保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矿山、冶金和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尘毒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治理范围的矿山、冶金、化工等重点企业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纳入原职业危害申报系统的水泥、陶瓷、建材等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2020年底前必须消除职业卫生监督零执法零办案现象。

 

 

2020年6月12日


 

豫卫监督函2020 〕1  号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使用河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表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省卫生健康技术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升执法效率,省卫生健康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检查表》),指导各地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夯实基础,完善体系,提升能力,创新亮点,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好抓实。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定期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加强培训,深入开展执法工作

一是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各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二是认真学习《检查表》,并正确运用到对用人单位的实际执法检查工作中,提高监督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通过检查,尽快摸清辖区内的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底数,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督促其规范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对拒不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三是省卫生健康技术监督中心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加强对各地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培训指导,提高我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整体水平。

三、狠抓落实,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豫卫监督〔2019 〕21 )要求,在2020年7月底前,结合《检查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19〕406号)文件治理范围的矿山、冶金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95%以上;纳入原安监部门职业危害申报系统的建材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95%以上。各地要在10月中旬之前完成本辖区内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任务和总结上报工作,并于2020年年底消除职业卫生监督零执法零办案现象。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开展相关工作督导,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河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表

 

 

                        2020年4月  日

 

  


附件

河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表

   (建设项目“三同时”)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职业卫生管理

负责人及电话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结果

行为描述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三同时”

□检查时,企业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1)查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是  □否

是:检查时企业有新建项目,且建设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否:检查时企业有新建项目,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第三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第五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第六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查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是否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是  □否

是:检查时企业有新建项目,建设项目进行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否:检查时企业有新建项目,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三同时”


   (3)查看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是  □否

是:检查时企业有新建项目,建设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否:检查时企业有新建项目,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4)查看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工作过程书面报告:建设项目是否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是  □否

□检查时,未见企业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是:检查时企业有新建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了竣工验收。
否:检查时企业有新建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进行竣工验收。

检查时,未见企业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第四十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陪同检查人员签字 :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      年   月   日

河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表

  ﹝机构(组织)人员﹞

企业名称

 

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职业卫生管理

负责人及电话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结果

行为描述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2.机构(组织)人员

查看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命文件:用人单位是否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是    □否

是:用人单位设置或指定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否: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七十条第二项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陪同检查人员签字 :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      年   月   日

河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企业名称

 

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职业卫生管理

负责人及电话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结果

行为描述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用人单位是否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是  □否


是:用人单位已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否:用人单位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陪同检查人员签字 :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      年   月   日

 

河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企业名称

 

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职业卫生管理

负责人及电话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结果

行为描述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用人单位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每年至少一次)检测:     
                     □是  □否


是: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每年至少一次)检测。
否: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每年至少一次)检测。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陪同检查人员签字 :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      年   月   日

 

河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表                                                         (健康监护人员)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职业卫生管理

负责人及电话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结果

行为描述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健康监护

                    
(1)查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抽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如粉尘、噪声、毒物等)        岗位劳动者      人,是否接受过用人单位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是  
      □否        岗位劳动者      未接受过用人单位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是:抽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如粉尘、噪声、毒物等)        岗位劳动者      人,全部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否:抽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如粉尘、噪声、毒物等)        岗位劳动者      人,其中    未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查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抽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如粉尘、噪声、毒物等)    岗位劳动者      人,是否接受过用人单位组织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是  
     □否        岗位劳动者      未接受过用人单位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是:抽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如粉尘、噪声、毒物等)    岗位劳动者       人,全部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否:抽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如粉尘、噪声、毒物等)    岗位劳动者       人,其中      未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3)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是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是  □否


是: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否: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建立的健康档案不规范。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陪同检查人员签字 :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      年   月   日

河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表

机构(组织)人员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职业卫生管理

负责人及电话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结果

行为描述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职业病   报告

□检查时,企业有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                                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                                                                                                                                                                              □是  □否                              □检查时,企业没有职业病和我疑似职业病

是: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了发现的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
否: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了发现的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陪同检查人员签字 :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      年   月   日

河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表

(教育培训)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职业卫生管理

负责人及电话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结果

行为描述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教育培训

查阅培训证书或培训课件、签到表、试卷、影音资料等培训相关证明材料:
(1)主要负责人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是  □否
(2)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是  □否
(3)抽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如粉尘、噪声、毒物等)劳动者___人,是否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是 
    □否,____岗位劳动者____未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1)是: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过职业健康培训。
否: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过职业健康培训。
(2)是: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受过职业健康培训。
否: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接受过职业健康培训。
(3)是:抽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如粉尘、噪声、毒物等)____岗位劳动者       ____人,全部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否:抽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如粉尘、噪声、毒物等)____岗位劳动者____人,其中____未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七十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陪同检查人员签字 :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      年   月   日

河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表

(合同告知)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职业卫生管理

负责人及电话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结果

行为描述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合同告知

抽查劳动合同(及其附件):用人单位是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劳动者:
    □是  
    □否      合同中用人单位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劳动者。

是:用人单位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劳动者。
否:      合同中用人单位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陪同检查人员签字 :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      年   月   日

河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表

(作业场所)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职业卫生管理

负责人及电话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结果

行为描述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作业场所

抽查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用人单位是否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如存在矽尘、“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的作业岗位或者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是  □否

是:在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否: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抽查存在职业病危害(如粉尘、毒物等)工作场所防护设施:
  
(1)用人单位是否采用职业病防护设施(除降尘、通风、密闭等设施):
                      □是  □否

是:用人单位采用了职业病防护设施。
否:用人单位未采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职业病防护设备是否保持正常运行:
                              
                      □是  □否


是:职业病防护设备正常运行。
否:职业病防护设备被擅自拆除、停止使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陪同检查人员签字 :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      年   月   日

 

 

河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表

(个体防护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职业卫生管理

负责人及电话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结果

行为描述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个体防护情况

查阅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记录:用人单位是否按标准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是  □否                         

是: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劳动者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否: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抽查存在职业病危害(如:粉尘、噪声、毒物等)的工作场所:劳动者是否佩戴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是  □否

是:劳动者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否:劳动者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陪同检查人员签字 :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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