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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卫生计生委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洛阳市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6    文章来源:  有效性:有效  字体大小:【 特大

洛卫〔2015〕88号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为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力度,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洛政〔2012128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洛阳市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和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一级残疾的洛阳市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600元。

二、对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二级及以下残疾的洛阳市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800元。

三、将户籍在洛阳市辖区,符合政策生育或收养后,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女方当年度年满40周岁且不满49周岁的夫妻,纳入洛阳市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范围,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

四、洛阳市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2015年度,因完善政策增加的市本级配套资金,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从2016年起,以2015年度市本级配套资金为基数,市本级配套资金超出部分,由市财政在上级规定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标准以外列支。

五、完善后的洛阳市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政策从201511日起实施。

 

 

 

原洛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章)

洛阳市财政局

201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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