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责任:具体承办人在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提出初步意见,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报主管领导签字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调查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出具调查报告。 3.合议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说明等方面进行合议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经法制机构审核、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委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组织听证责任: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依法组织听证。 6.审查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审核和委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委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法制审核责任:对起草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合法性审查。 8.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