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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阳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30    文章来源:    字体大小:【 特大

洛卫医〔2023〕18号 

 

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洛阳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驻洛省直、部队医疗机构,委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洛阳市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临床专科整体水平,促进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洛阳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24


洛阳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评审与管理,提高全市医学诊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十四五”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能力建设规划》《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是指符合洛阳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全市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审、确认,除国家级、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外,能代表全市或区域内医学诊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科学规范等优势的临床专科。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包括临床、中医两个类别,分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两档。

第三条 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评审、确认、管理和考核工作。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并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开展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良性运转,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进行管理。在经费、人员、机制上予以保障,重点支持。

第六条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市内、区域内先进地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其他专科及全市专科共同发展。

第七条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设置和建设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选择、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定期考评、系统管理的建设发展模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成立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织领导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各项相关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委医政医管科,具体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发布相关信息,具体组织和实施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与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评审以及绩效评估指标;

  (二)发布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建立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信息库;

  (三)组织开展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指导、绩效评估、周期验收及监督检查等;

  (四)对市属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进行统筹管理;

  (五)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保障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强化临床重点专科应用。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各专业质控中心专家组成。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对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四)服从办公室评审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职能科室承担市级医学重点专科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规范本单位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管理;

  (二)配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数据、报告专科建设开展情况等;

  (三)落实本单位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自筹资金,及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资源和制度保障。

  第十二条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依托科室是重点专科建设的责任科室,专科带头人是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直接责任人,全面主持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发展相关工作,责任科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制定本专科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方向和建设任务、年度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等;

  (二)负责本专科建设经费的核算,按照财务规定和本专科建设需求编报经费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三)主持制定并落实本专科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本专科人员绩效考核方案,完成各项专科建设目标和任务,对本专科的建设成效负责。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三条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参考《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根据我市重点专科发展情况,由评审委员会选定。

第十四条 按照确定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科目,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的科目,对照评分标准,可以申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发展的需要,原则上每2年组织一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工作。评审委员会至少提前一年时间公布下个评审年度内的评审专科目录,增强评审工作计划性。

第十六条 申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医院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成绩应为B类以上,所在医院为二级医疗机构的,应通过二级甲等医院评审,依托专科应独立规范设置三年以上且运行良好;

(二)具有独立开展与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临床实验研究能力;

(三)专科能满足地区内病患诊疗及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在全市范围内技术领先,能够开展本专科90%以上重点专科技术;

(四)申报专科对业务发展、人才培养及设备配套等有明确的、切实可行的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五)专科带头人具有高级职称,在省内或市内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且主执业地点在申报单位;人才梯队、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第十七条 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重点专科:

(一)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未经备案擅自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项目的;

(二)临床科室病床使用率<85%(或高于105%),以门诊业务为主的专科不受本条限制;

(三)发生次要责任以上医疗事故的;

(四)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已获批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区域医疗中心的;

(六)承建单位主要领导或承建科室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建设周期内未参加国家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省级绩效考核,或国家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省级绩效考核连续有2次良好下等次的,取消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资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直接取消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资格。

第十八条 凡申报重点专科的医疗卫生机构,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按要求报送申请。

 

第四章 评审与确认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相关评审、评价标准。相关标准依据情况不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市级重点专科评审遵循公正公平、严格严谨、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市级重点专科评审原则上分材料初审和现场评审两个阶段。办公室从专家库抽取人员组成专家组,先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后进行现场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专家组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形成最终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确认后,由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评审资格;已经公布的,予以撤销。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处理处分结果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予回避:

(一)专家来自申报重点专科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专家与申报重点专科医疗卫生机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申报重点专科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其他合理理由应当回避的。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工作人员和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审纪律,严禁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人员,视情节取消评审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通过评审的专科,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授予“洛阳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称号。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有效期为4年,评审委员会对已授牌的市级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实施目标责任制,承建单位应和市卫生健康委签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在项目评估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医院,取消该医院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对已获得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经查实存在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评估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项目,并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专科建设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如实上报有关专科建设数据。如发现与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要求不符的情况,将视其情节,要求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撤销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称号,被撤销称号的专科,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十条 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在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组织管理人员可给予表扬。

第三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等级医院评审、专科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继续医学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相关培训基地认可、评优评先和专科医务人员学术任职、国际交流、评优评先等方面对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激励,并协助争取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0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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