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具备以下条件:1.洛阳市辖区户籍; 2.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当年度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和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女方年满40周岁且不满49周的夫妻; (二)申报时提供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的《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确认程序:参照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进行。
(四)每年每人一次性发放1800元或3600元。
附件下载:洛阳市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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