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卫医〔2017〕23号):
一、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核定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表》(见附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二、医师应通过主要执业机构办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审核。
二、需提供的材料清单(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表》(点击下载表格)2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3、备案医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