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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登记办理、审批

 发布时间:2019-01-17    文章来源:    字体大小:【 特大

生育登记办理、审批


       一、一孩、二孩生育登记办理
      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登记时,夫妻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并对所登记情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如夫妻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计生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二、三孩生育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三、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需提供的证件
       符合条件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离婚证、载有子女身份和抚养情况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等有效证件。
       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两个子女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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