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普遍增强,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有关医疗纠纷的投诉举报中,对投诉和举报、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区分不清,存在着受理不及时、处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目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79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卫生健康投诉举报管理工作,规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置办理流程,确保本市卫生健康领域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洛阳市卫生健康投诉举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印发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23条,其中第一至四条,主要明确制定本规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处理投诉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尤其是对投诉行为和举报行为进行分别定义,进一步厘清了与投诉举报相关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第五至十三条,则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如何处理投诉进行规范。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保持一致,明确受理投诉的部门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指出患方既可以书面提出投诉,也可以口头提出投诉,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依职权组织行政调解。第十四至二十三条,主要是对举报处置程序进行规范。重点列举了举报途径,明确受理举报的部门、转办要求及处理程序,并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核查结束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就核查结果告知举报人。尤其是明确了对重复举报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对以投诉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访等活动的,投诉人应当通过相应的途径提出。
相关链接: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卫生健康投诉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