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卫〔2021〕55号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计划生育协会:
现将《洛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办法》和《洛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洛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办法》
2. 《洛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补助办法》
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洛 阳 市 财 政 局
洛阳市计划生育协会
2021年11月23日
附件1
洛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
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的通知》(国计生协〔2017〕30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22年起在全市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
第三条 洛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是指政府为符合国家认定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购买商业保险。当被保险对象因病或意外住院,由承保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称简称保险公司)给予每天不低于150元的住院护理补贴,一年(保险年度)累计不超过90天。
第二章 保险对象确认
第四条 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确认,应当具有洛阳市户籍,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三)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五)2016年全面二孩生育政策实施后有生育行为的,不属于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对象。
第五条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审核确认程序要求,每年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新增、年审和退出情况进行审核确认。依据国家计划生育特别家庭扶助系统确认扶助对象信息,确定当年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对象。
第三章 住院护理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由保险公司负责住院护理补贴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被保险人因病或意外在乡镇卫生院和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进行疾病治疗(不包含康复、矫正性治疗),应在72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或者直接向保险公司的业务联系人员报案。被保险对象因病情需市外就医的,必须按照规定经我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住院手续;因特殊情况在外地居住生活,需在外地直接就医的,参照医保异地就医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院当日发生诊疗、药品费用的,才能纳入住院护理补贴范围。
第七条 被保险人需按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要求提供住院证、医院加章的住院诊断、费用结算清单、结算票据、病历复印件以及异地就医转诊手续等材料。经审核符合住院护理补贴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护理补贴金发放到保险对象指定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保险公司要强化服务,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金100%兑现到保险对象,理赔满意度达到98%以上。
第八条 住院护理补贴保险的保障周期为1年。跨保险年度单次住院且符合住院护理补贴保险规定的,可分年度计算。属于上年度的按照上年度政策执行,属于当年度的按照当年度政策执行。
第九条 符合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规定,未申请上年度住院护理补贴的对象,必须在本保险年度第一个季度末之前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过期将不再受理。
第四章 保险资金来源
第十条 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投保资金由市、县(区)两级按照4:6比例分担,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核实确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人数据实拨付。
第十一条 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投保和补贴标准。
第五章 组织实施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各乡(镇、办事处)、各村(社区)等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往年对象的年审和退出工作,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第十三条 为加快推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开展,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程序,统一招标确定承保保险公司。县区财政部门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向确定承保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承保保险公司认真落实及时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金。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政策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于医疗机构开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对于申请人伪造材料,骗取补贴金的,依法追回补贴金,记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享受本住院护理补贴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洛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补助办法
根据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4号)关于“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后有再生育意愿家庭夫妻,确需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助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
(二)按照有关政策和确认程序,已经被确定为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女方49周岁以上)或省生育关怀抚慰对象(女方40-48周岁);
(三)2014年1月1日以后,有再生育愿望未能自然怀孕的夫妻,经具备相关资质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符合医学适应症,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的。
二、提供资料
申请领取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补助的对象应填写《洛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补助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二)村(社区、单位)出具的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第一次领取时提供经过批准,具有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医院加章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病例证明、费用结算单据(原件及复印件)等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证明材料。第二次领取时提供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及退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承诺书。
三、审核确认
(一)审核确认部门
1. 女方40-48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由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受理申请,进行审核和确认;
2. 女方49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进行审核和确认。
(二)审核确认程序
1. 申请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和生育后,可在当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卫生健康部门、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只男方为本市户籍人口的,向男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卫生健康部门、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当年申报审核日期以后施行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和生育的,可于下一年度申请办理补助。
2. 乡(镇、办事处)卫生健康部门、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对村(社区)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计划生育协会汇总上报人员名单、汇总表和《洛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补助审批表》。
3.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计划生育协会应于3月15日前完成复审、确认工作,并向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计划生育协会上报人员名单、汇总表。
4. 由市卫生健康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四、补助标准及发放
(一)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后有再生育意愿的夫妻,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的,给予补助30000元。补助分两次发放。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后,凭具有资质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医院加章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病例证明、费用结算单据(原件及复印件)等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证明材料,第一次发放补助15000元。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成功生育后,凭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及退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承诺书,再第二次发放补助15000元。夫妻单方为我市户籍的,只对我市户籍一方按补助金额的50%发放。
(二)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补助资金列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预算。
(三)该项为一次性补助政策,每个家庭终身只能享受一次。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计划生育协会要充分发挥帮扶联系人作用,把政策宣传到每一个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保及时申报,应享尽享。
(二)严格审核确认。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计划生育协会要严格按照申请补助条件和程序要求认真做好审核、确认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市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办法》施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对象,追回补助资金,列入诚信黑名单。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通报所属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洛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补助审批表
附 件
洛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试管婴儿
辅助生殖技术补助审批表
县(区) 乡(办) 村(居) | | 年 月 日 | |
男方姓名 | | 出生年月 | | 初(再)婚时间 | | 生育及子女情况 | 姓名 | | |
出生时间 | | |
女方姓名 | | 出生年月 | | 伤残等级或存活情况 |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村(居)委会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办)卫生健康部门(计生协)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计生协)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发放情况: 第一次(实施手术)发放情况: 第二次(退出特扶)发放情况: 具体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乡(镇、办事处)卫生健康部门(计生协)存档,一份上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计生协)存档。 |
1.《洛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补助办法》政策解读
2.《洛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