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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6    文章来源:  有效性:有效  字体大小:【 特大

洛卫〔2018〕36号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老龄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切实落实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实现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保障政策有效衔接,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和谐幸福现就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家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牺牲个人和家庭利益,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力支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奖励扶助、优先照顾,在生活、医疗、养老等方面给予保障,惠及这一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工作。近年来,国家、省、市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建立了以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两项制度为龙头,以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优待、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家庭发展支持等政策法规为主体,以市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失独失能养老扶助等政策措施为补充的多层次、全履盖、保基本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保障体系,这是党和政府惠民政策的有力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对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优先解决计划生育家庭问题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优先享受党和国家惠民政策,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要继续落实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

    为了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实现对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对20151231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制度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扶助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扶助制度。对201611以后有生育行为的夫妻今后不再给予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扶助,原来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注销,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对20151231以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父母继续并落实下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1.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1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的夫妇,未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当年度年满60周岁,按照每人每年960元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资金分担比例各级按照上级财政相关规定分担。

        2.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19331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以本人年龄计算),未享受国家农村奖励扶助,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此外,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每人每年发放4080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每人每年发放特别扶助金3240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二级、三级的每人每年分别给予3600元、2400元或1200元扶助金。资金分担比例各级按照上级财政相关规定分担。

        3.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政策。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20元以上。财政拨款单位、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单位发放所需资金从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或农村居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发放。

        4.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发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96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照622比例分担。

        5.河南省特别扶助提高标准。符合国家特别扶助的对象,省级在国家扶助标准基础上再增加一倍扶助金,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照622比例分担。

        6.河南省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优待政策。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7.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对年满45-59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在参保对象自愿参保缴费,并享受财政普遍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补贴对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在地方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普遍补贴标准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的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付。

        8.河南省奖励假政策。省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护理假。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婚前医学检查奖励假。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七日。依法结婚奖励假。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依法生育奖励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依法避孕手术奖励假。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依法终止妊娠奖励假。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9.洛阳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招优待政策。户口在本辖区且符合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政策内双女家庭子女参加中招时,报考本县市、区高中时照顾10分。

        10.洛阳市农村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制度。对符合政策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被确定为农村低保对象或特困供养的对象,193311日后出生且当年度年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发放600元生活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

        11.洛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对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当年度年满60周岁,中度以上功能障碍的居民,参照洛阳市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标准发放养老扶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

        12.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制度。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父母和界定为农业户口的政策内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付。

        13.洛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政策生育和收养,当年度满55周岁且不满60周岁,其他条件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规定,未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农村居民,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当年度年满60周岁的,纳入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宜阳县、洛宁县、汝阳县、嵩县所需资金,市、县财政按照64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所需资金市、县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

        14.洛阳市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对符合政策生育或收养,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女方193311日后出生且当年度年满49周岁的夫妻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女方当年度年满40周岁且不满49周岁的夫妻(离异或丧偶的,本人在193311日以后出生且当年度年满40/49周岁),每年发放特殊困难家庭救助金。女方当年度年满49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和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一级残疾的,每人每年发放3600女方当年度年满40周岁至不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和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二级及以下残疾的,每人每年发放1800元。此前男方已被确定为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象,但女方未满49周岁的,男方可继续享受。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

    三、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要把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社会保障机制作为一项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特别是涉及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措施要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相衔接,切实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2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产假、护理假落实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的落实工作。民政部门与卫生计生部门一起做好失独、失能独生子女父母扶助、救助工作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重点做好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教育部门重点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招优待政策落实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做好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报道等工作。

        3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对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调查研究,不断加大对独生子女家庭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奖励、优待特别是对独生子女年老父母的奖励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适时调整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资金发放标准对规定由各级财政负担的资金,要足额列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格确认、审核、上报、抽查评估等工作的同时,认真落实四权分离管理运行机制,协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集拨付工作,协同金融部门负责将资金按时打入对象储蓄账户,协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实施全程监控。

        4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县(市、区)要将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定期组织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研究解决。要将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范围,对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群众知晓服务审核、公示、确认、政策落实率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县市、区落实情况原则上每半年督查一次。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将落实和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政策作为本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向市政府报告。

        5各县(市、区)新出台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县、乡、村三级均要设立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栏、公开栏,向群众宣传、公开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确认条件、确认时限、资金发放标准等内容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要向群众公开。

        6对拒不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在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落实过程中,弄虚作假、非法设置前置条件、玩忽职守、索取或收受对象财物和截留、挪用、贪污奖励资金,造成对象漏报、错报、工作延误和政策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1811日起执行此前洛阳市制定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市政策再调整,以国家、省、市调整后政策执行。

  

洛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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